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200元(含)以上的家具被服装具;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元(含)以上且总台件在20件(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业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七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 牲畜 17 无形资产(含软件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其所开支的成本之和入账;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增或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清原价的以估价入账;
四、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等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增减其固定资产价值:
(一)因加工改造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所开支的成本费需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一部分应减值;
(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分别减增其原值;
(四)大修理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增加其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根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一级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级为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三级为资产使用单位。
第八条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产权管理与监督,是学校产权责任主体,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七、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二级管理机构是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我校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向确定以下归口管理单位:
一、实验管理口负责教学、实验、科研仪器设备;
二、后勤管理口负责家具;
三、机关管理口负责房屋、土地、汽车、行政办公设备(由国资办直接管理) 、医疗卫生设备;
四、图书馆管理口负责图书资料;
五、高密校区管理口负责高密校区所有固定资产;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其它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条三级管理机构是学院、部、处等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三人采购制。
第十三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处置权归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报废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大批同类物资(经过论证),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人员、机构异动固定资产交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半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由资产管理员按《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负责资产变动的录入提交、移交等一系列工作。手续完毕后,单位资产负责人方可在《青岛科技大学离、退休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调出学校、辞职、出国(半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及资产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单位资产负责人方可在《青岛科技大学离校通知单》上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九条 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凭人事处《青岛科技大学校内工作调转通知单》先办理资产的交接工作。各学院、系(所)、有关处(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核实账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账、卡移交手续。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在《青岛科技大学校内工作调转通知单》上签字。否则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持批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原使用单位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第三十二条 如因异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在《青岛科技大学调动人员通知单》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令赔偿处理。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根据情况减少责任单位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七章 固定资产赔偿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对损坏、丢失不报告者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下列情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均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器材;
三、在搬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四、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自用造成 损坏、丢失;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领、发、借不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六、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七、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能够重新配换者)只计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价值;
四、无法修复完全报废或丢失(不含两用物资)的设备,以其使用年限折旧后比例赔偿:
1、10元/件(含10元), 赔偿率40%(最低2元)
2、10-100元/件(含100元) ,赔偿率30%(最低5元)
3、100-500元/件(含500元) ,赔偿率20%(最低30元)
4、500-3000元/件(含3000元), 赔偿率10%(最低100元)
5、3000元以上/件,赔偿率8%(最低300元)
五、丢失的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两用物资的赔偿为:扣除其折旧后全额赔偿,另外加收5%的残值费和5%的管理费。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为了账、卡、物相符,保持家底清楚,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严格的一年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制度。以使用单位为主体进行资产全面自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抽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3]7号)废止。
附件:
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青岛科技大学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docx
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docx
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