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大字〔2014〕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出差审批单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见附件1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青岛财政局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发布的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4)。
青岛二区四市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4)。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乘坐飞机场大巴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并且无住宿费发票的,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的可以据实报销,不再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通知和缴纳的会务费、培训费单据同其他差旅费单据一同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出差审批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青岛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学校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通知规定食宿自理且未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四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组织学生并带队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四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习,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教学实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如原单位已经计算发放调动差旅费,结算时据实多退少补。夫妇双方同时调入本校的,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执行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8】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出差审批单
2、青岛市市区(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青岛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青岛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pdf